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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外事及涉外事务的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涉外事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办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各职能处室处长参加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办人事秘书处牵头协调全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审查、审核及设立信息公告栏、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对各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备案工作;负责全办政务信息上网的技术支持工作,完善办信息网站及办政务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各处依据本制度,负责做好本处的信息保密初审及报送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处处长承担本处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确定专人办理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全办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与涉外事务职能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组织机构类:包括本办领导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等信息,由办人事秘书处负责;

(二)法律规章类: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由人事秘书处和各职能处负责;

(三) 工作动态类:包括办领导重要活动、讲话、工作总结、日常工作动态、工作简报等信息,由办人事秘书处负责;

(四)工作计划类:包括外事工作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等信息,由人事秘书处负责;

(五)业务工作类:包括出国来华工作、涉外管理工作、礼宾新闻工作、对外交往工作、友城工作、友协工作、投资促进工作等信息,由职能处负责;

(六)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社会服务承诺、业务工作公告、公示及其他按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由职能处负责。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可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特点和要求,采取以下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镇江外事网;

(二)“中国镇江”门户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咨询服务系统、公开栏等信息平台;

(五)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和活动;

(六)属于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开。

第十条 各处应根据自身职责,依据本制度及各处工作安排,提出本处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安排,明确本处公开的事项、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及责任人。

第十一条 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产生后,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工作的前提下,各处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公开。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经处长初审;

(二)处长初审后送办人事秘书处审核;

(三)办人事秘书处审核后报经主管办领导或办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四)领导签发后由人事秘书处及职能处室按各自分工在镇江外事网发布,信息公布后报人事秘书处备案;其他公布渠道由人事秘书处负责公布或上传并备案。

第十三条 向媒体公开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务信息,各处应同时整理出新闻通稿,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开程序如下:

(一)应主动向媒体公开的政务信息产生后,各处应将政务信息整理成可向社会公开的新闻通稿,送办人事秘书处审核;

(二)报经主管办领导或办主要领导审定;

(三)由办人事秘书处向新闻媒体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办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人事秘书处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接待人员当场记录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答复。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五条 办人事秘书处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转告承办该政务信息的有关处办理。有关处在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或提供的信息资料同时送办人事秘书处具体经办人员备案。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市外办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各处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应提交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文档;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人事秘书处负责对各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服务对象和公众对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本办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推诿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

(二)对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公开事项审核把关不严,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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