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外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采编的信息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年终评先评优,并视情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涉外工作秘密的;
(五)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四条 本制度由市外办人秘处负责解释。
镇江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