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签证申请时,除特别注明外,请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份;
2.各个材料必须都是发行后3个月以内(材料上如注明有效期时,应在有效期内提交);
3.请通过领馆指定的代理申请机构递交材料;
4.必须由本人前往代理申请机构申请,代理申请不可;
5.请确认从申请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至赴日预定日(除双休日及日本领馆休馆日)能确保5个工作日后再提出申请(“申请日”是指签证申请代理机构将申请材料送进日本领馆之日);
6.审查结果如无问题,从申请日次日起算,(除双休日及日本领馆休馆日)第5个工作日发放签证。
7.签证审查时根据情况,有时需要在以下材料外提交其他追加的材料。
8.咨询电话:84423885、85018736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签证申请书 |
签证申请书 |
2.照片 |
申请签证时需在申请表上贴高45mm宽35mm的照片1张 |
3.护照 |
护照原件,如旧护照有日本签证,也一并提供 |
4.户口簿复印件 |
1.户口簿上各栏内容(姓名、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职业等)与现状一致;2.户口簿需出示原件 |
5.暂住证或居住证 |
1.户籍在上海领馆管辖地区范围外的申请人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或居住证;2.暂住证或居住证明书上各栏内容(姓名、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职业等)与现状一致;3.暂住证需出示原件 |
6.亲属关系公证书 |
父母与子女等不可变更关系的可以用公证书复印件 |
如果申请访友,此项则换成“合影照片、来往信件”等双方互识的材料(照片黏贴或扫描在A4纸上),其他一致 |
三、邀请人为日本人时需提交材料
身元保证人与邀请人为同一人时,住民票及在职证明或在学证明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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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日亲属(中国人配偶者等)的住民票 |
记载事项栏内不能有省略(住民票コード栏除外) |
(和邀请人是同一户主,邀请人世带全员分的住民票上有记载的情况可省略其住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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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职证明或在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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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赴日目的的资料 |
邀请理由为探亲,例如:照看在日亲属的分娩、照顾病人、参加婚礼等时,请添付医生的诊断书、婚礼地点的预约证明书等的证明邀请理由的资料。 |
另外,访友时,请提交证明申请人与邀请人关系的照片、信件等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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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邀请理由书(商务) |
邀请人一栏中:填写公司,团体名称,地址,职务,姓名,联系电话。无需公司印章及签名。注意:邀请单位原则上应为法人,团体,国家,或地方自治体等,但是,当大学教授,以或副教授交流的目的进行邀请时,可以认定为邀请单位。 |
5.滞在预定表 |
请尽可能详细填写 |
6.住民票 |
记载有家庭全员及亲属关系的(同一户主里,如有外国人的情况,记载事项不要有省略的部分(住民票コード栏除外)) |
四、邀请人为外国人时需提交材料
身元保证人与邀请人为同一人时住民票、在职证明或在学证明、有效的在留卡正反面复印件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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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民票(身元保证人为外国人时) |
记载事项栏内不能有省略(住民票コード栏除外) |
2.有效的在留卡正反面复印件 |
有效的在留卡正反面复印件 |
3.在职证明或在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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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明赴日目的的资料 |
邀请理由为探亲,例如:照看在日亲属的分娩、照顾病人、参加婚礼等时,请添付医生的诊断书、婚礼地点的预约证明书等的证明邀请理由的资料。 |
另外,访友时,请提交证明申请人与邀请人关系的照片、信件等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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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邀请理由书(商务) |
邀请人一栏中:填写公司,团体名称,地址,职务,姓名,联系电话。无需公司印章及签名。注意:邀请单位原则上应为法人,团体,国家,或地方自治体等,但是,当大学教授,以或副教授交流的目的进行邀请时,可以认定为邀请单位。 |
6.滞在预定表 |
请尽可能详细填写 |
五、有关签证申请人在日亲属(中国人配偶者等)的资料(仅限于探亲)
住民票,在留卡(外国人登录证明书)正反面复印件。 |
(在日亲属为中国国籍时,要提交。在日亲属为日本国籍时不要。) |
例:身元保证人及邀请人为日本人(中国人配偶者的丈夫或妻子等)时,要提交在日亲属的登录住民票,在留卡(外国人登录证明书)正反面复印件。 |
六、身元保证人为日本人时需提交材料
1.身元保证书 |
身元保证书 |
2.住民票 |
记载有家庭全员及亲属关系的(同一户主里,如有外国人的情况,记载事项不要有省略的部分(住民票コード栏除外)) |
3.在职证明书 |
公司经营者提交法人登记薄謄本、个人事业者提交营业许可证或盖有税务局受理章的确定申告书的复印件 |
4.所得证明书 |
1.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近的课税证明书(记载有总所得金额的) |
2.税务局发行纳税证明书(格式2)(记载有总所得金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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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盖有税务局受理章的确定申告书的复印件(记载有总所得金额的、但是如果电子申告e-Tax的状况、请提交「受信通知」及「确定申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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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记3种材料中的任一。另,源泉征收票不可以受理 |
七、身元保证人为外国人时需提交材料
(注1) 必须是现居住在日本,在留期间为「3年」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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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如果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时,被抚养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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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邀请人是以“留学”在留资格现居留于日本,只是邀请亲属时并由在该留学生学校工作的常任教授或助理教授作身元保证人时,以下材料中,只要该教授或助理教授的在职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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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邀请人为日本国国费生时,只是邀请亲属时除以下材料中的住民票以外,再提交国费外国人留学生证明书或奖学金授给证明书或入学许可书(记载有国费留学生身份、奖学金支付期间、奖学金金额、大学内的所属部门、在学资格)中的任何一种资料。不要身元保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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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人做身元保证人时,原则上为具有任何一种在留资格并现居住在日本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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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外交」、「公用」、「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时,被抚养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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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技能」、「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特别活动(イ・ロ)」、「特别活动(高度学术研究活动、高度专门・技术活动或高度经营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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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民票(身元保证人为外国人时) |
记载事项栏内不能有省略(住民票コード栏除外) |
2.有效的在留卡正反面复印件 |
有效的在留卡正反面复印件 |
3.身元保证书 |
身元保证书 |
4.在职证明书 |
公司经营者提交法人登记薄謄本、个人事业者提交营业许可证或盖有税务局受理章的确定申告书的复印件 |
5.所得证明书 |
1.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近的课税证明书(记载有总所得金额的) |
2.税务局发行纳税证明书(格式2)(记载有总所得金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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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盖有税务局受理章的确定申告书的复印件(记载有总所得金额的、但是如果电子申告e-Tax的状况、请提交「受信通知」及「确定申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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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记3种材料中的任一。另,源泉征收票不可以受理 |
八、其他相关事项
1.签证有效期:有效期3个月,停留天数为15天,30天或90天。具体签证的发放,日本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领馆不收取签证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加急费等)。但是,代理机构需另收取手续费,所以详情请咨询各代理机构。
3.备注:根据审查的结果,有可能不发给签证的情况,望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