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签证申请时,除特别注明外,请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份;
2.各个材料必须都是发行后3个月以内(材料上如注明有效期时,应在有效期内提交);
3.请通过领馆指定的代理申请机构递交材料;
4.必须由本人前往代理申请机构申请,代理申请不可;
5.请确认从申请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至赴日预定日(除双休日及日本领馆休馆日)能确保5个工作日后再提出申请(“申请日”是指签证申请代理机构将申请材料送进日本领馆之日);
6.审查结果如无问题,从申请日次日起算,(除双休日及日本领馆休馆日)第5个工作日发放签证。
7.签证审查时根据情况,有时需要在以下材料外提交其他追加的材料。
8.咨询电话:84423885、85018736
二、医疗机构材料清单
1、日方医院 身元保证书+理由书(公章) |
2、陪同家属名单 |
3、滞在予定表 |
4、医院 诊断书 |
以上材料一般由医疗中介机构出具全套担保,原则上陪同家属只能一人 |
三、医疗申请人材料清单
病人与陪同家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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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能力证明(如存款证明、银行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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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多次(有效期可1年或3年),提供赴日多次理由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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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证申请书 |
签证申请书 |
2.照片 |
申请签证时需在申请表上贴高45mm宽35mm的照片1张 |
3.护照 |
护照原件,如旧护照有日本签证,也一并提供 |
4.户口簿复印件 |
1.户口簿上各栏内容(姓名、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职业等)与现状一致;2.户口簿需出示原件 |
5.暂住证或居住证 |
1.户籍在上海领馆管辖地区范围外的申请人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或居住证;2.暂住证或居住证明书上各栏内容(姓名、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职业等)与现状一致;3.暂住证需出示原件 |
四、其他相关事项
1.签证有效期:有效期3个月,停留天数为15天,30天或90天。具体签证的发放,日本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领馆不收取签证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加急费等)。但是,代理机构需另收取手续费,所以详情请咨询各代理机构。
3.备注:根据审查的结果,有可能不发给签证的情况,望予了解。